两种不同性质的员工放假工资计发标准

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付出劳动则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约束并不仅仅来自劳动合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规定部分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比如法定节假日、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员工放假期间。

关于用人单位给员工放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由于放假性质的不同,深圳企业会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一:企业总体经营正常,由于生产整改需要,或订单季节性变化等,这种情况下放假工资适用的法规和计发标准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职工做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停工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
(一) 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
(二) 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

二:企业确实遭遇经营困难,不得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企业安排员工放假以缓解用工压力,保存人力资源,对劳动者而言,工作岗位得以保留,获得一定的工资和生活费,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这种情况下放假工资适用的法规和计发标准如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相关案例和判决书内容: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054号

关于停工工资的支付标准,天辉隆公司对王怀军作出待岗处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技术部给公司造成了亏损等需要让技术部员工待岗待业的合法合理性,根据天辉隆公司的主张,实际作出停工处理的也只有包含王怀军在内的两名员工,另外一名员工安排了转岗,故不足以构成天辉隆公司的部分停产停业。天辉隆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王怀军作出停工处理,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停工工资。

以上2种情况放假都是非因员工本人过错放假,如因为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停工、停产以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涉嫌违法接受调查,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甚至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