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98天基础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多胎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80天奖励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80天的奖励假期间,即使单位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也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只能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年8月8日)第六条规定,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3、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
附件下载: 《2019年广东省深圳市婚假、产假及假期的最新规定与出处》
赵鹏律师是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领队。自2007年以来,一直为多种类型的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常年服务的企业数量达四十家左右,积累了丰富的涉及企业运营法律服务及各行业特殊法律问题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