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朋友一起租了房子住,但这个朋友对房子造成了损坏,业主可以向我追索全部损失赔偿吗、还是只能要求我赔偿我应承担的部分?
答: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承租人与另一人(或者是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对损失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任何一个人都应当向业主赔偿全部损失,然后再向另一人追索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而按份责任则是业主只能向每一个人索赔部分损失。
中国对一般合同的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还是按份责任并无明确规定,除了特殊合同形式例如债务加入和共同保证等。[ 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的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699条共同保证的除非有明确约定按份责任否则为连带责任。]目前法学界对此也没有共识的观点。[ 张平华:意定连带责任的构造与类型 2022年6月8日 ,https://www.civillaw.com.cn/zt/t/?id=38613]
从过去的司法判例看,您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关键看您朋友是否也签订了合同、或者被认定为承租人、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你们履行租赁合同的方式以及两人的关系等。
在2017年新疆高院长城国光金融案中,法院认为共同承租人未约定按份且约定共同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湖北宜昌中院向波案认为,非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其他人与承租人共同歌厅经营酒店的,应当对承租人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显然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承租人与他人履行承租义务的方式,对连带责任的法院认定有重要影响。
承租人之间责任承担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更广泛的合同共同当事人责任问题。2019年浙江丽水中院钟庆桃案中法院认为,共同建设施工合同一方的两家公司,其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两家公司与业主的工程结算是共同处理的,且合同并无约定按份责任,那么该两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您的朋友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原则上该业主可以向您追索全部损失,然后您再向您朋友追索。如果您的朋友签订了该租赁合同,该业主可以直接向您朋友索赔,当然也可以要求你们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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