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单位通知我的岗位要进行调整,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则上单位调整员工的岗位,应当双方协商并获得员工同意后,才可以合法有效地变更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在一些例外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的,这些情况包括:
1.合同有明确约定其他可变更的岗位或单位变更岗位权利;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2021年山东省高院王月明案中,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司机因为工作场所拆除后失去岗位,双方协商变更岗位不一致后解除并不违法;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4.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5.双方对岗位变更已经实际履行且员工不能证明受到胁迫的(例如2019年辽宁省高院高长恒案);
6.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且考虑员工个人情况(包括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例如2019年河南省高院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案、2017年江苏省高院张建中案等。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都显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岗位(即调岗)的合法性取决于该调岗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综合考虑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合理性必要性,并同时考虑对员工个人是否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和过分损害员工个人利益(例如通勤成本等),这些原则在2022年北京三中院平谷粮油工贸公司案、2018广东省高院秦忠案的判词中都有明确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对调岗合理性原则上是以不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为基础,降低员工工资待遇的调岗,很容易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从而单位有违法解雇的风险。例如2018年广东省高院秦忠案、2017年江苏省高院孙志皓案和2020年江苏宿迁中院央锦鑫包装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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