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国的劳动关系受1995年《劳动法》和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规制。任何劳动法的具体实务问题,就像其他科学一样,受具体的分原则决定,分原则又取决于总原则,而总原则来源于劳动法的根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制定该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 《劳动法》第一条也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例如在广东省高院2009年李忠与深圳阿尔法特机电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指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员工导致员工百万年薪和购买房产落空,在违约责任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 李忠与深圳阿尔法特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31号。“在双方强弱势分明的情况下,法院更应突出保护或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此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单位和员工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待对方。2 胡松诉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735号。法院认为员工与单位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获得了赔偿,却反悔要求继续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对单位而言,员工是公司成功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和谐友好工作环境的团队成员。因此,单位应当以善意对待员工,体谅员工的困难,严格保障法律规定的雇员权利。
对员工而言,为之服务的用人单位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核心要素,也是员工赖以获得经济收入的来源和职业发展场所,因此雇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尤其是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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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