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全日制是一种相对于全日制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双方可以不签订合同(当然签订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这种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
从《劳动合同法》和司法判例看,影响一个劳动关系是否属于非全日制,取决于以下因素:周工作时间、双方约定、计酬方式、和结算周期。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和七十二条(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北京伯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燕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3895号。“ 区分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劳动报酬的计算依据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等方面。”
工作时间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虽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日工作时间,但该规定是指平均日工作4小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性指标是累计的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大部分司法判例以这个累计周工作时间为第一重要的判断因素。如果劳动者的周工作时间偶尔超过该工作小时数,会不会导致认定全日制劳动关系?从2013年宁波市镇海区法院的曹亚珍一案看,法院不会以此工作小时数为绝对指标,而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2 宁波市镇海宝鑫高强度螺帽厂诉曹亚珍劳动争议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甬镇民初字第428号。“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是采取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情况下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但是并没有绝对地规定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即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判断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用工目的、劳动者的工作量与工作时间综合考量。”
双方的约定和认知也是重要因素。劳动法并未禁止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非全日工作制,则可以看作双方形成非全日制关系的初步证明。双方对该关系的认知,包括意思表示或沟通交流所表达出的对双方关系紧密程度的认识,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当然,即使双方约定或认知为非全日制,但该关系的实质特征属于全日制,则双方关系仍然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3 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863号。“本院认为,余娟与好慷家政公司虽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余娟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远远超出法定的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每周24小时,不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即使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实际履行中也已经变更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报酬结算周期和是否以小时计酬虽然也是重要考虑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2014年湖南省邵阳市中院指出工资按月发放虽不符合非全日制关于工资发放不超过15天周期的规定,但法院主要以工作时间为准认定是否为非全日制工时。2014江苏省昆石市法院胥述一案认为即使员工的报酬并非按小时计酬且按月发放,但根据该员工的工作时间仍应认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4 王燕莲与邵阳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46号。“从王燕莲的工作时间来看,王燕莲在邵阳学院从事公共环境保洁工作,每日上午只需在7时50分之前清扫完毕,下午则按7人每两人轮岗保洁1小时,除上述时间以外,王燕莲可自行安排从事其他活动,不受邵阳学院的考勤管理,故其工作性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邵阳学院虽然按月向王燕莲发放劳动报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不符,但不影响本案非全日制用工性质的认定。胥述之诉昆山市海斯维尔健身美容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昆花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认为其计薪并非按照小时计酬,且工资发放周期以月为单位,本院认为,法律定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形式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
因此,你单位与你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全日制还是全日制,应当考虑前述的因素综合判断。如果非全日制不能成立,则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关系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该书将很快在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为本书预览电子版,敬请赏阅!谢谢!
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