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非全日制员工订立口头协议,并且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七十一条这种规定与强调保护员工劳动合同延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至少保护一定期限劳动关系安全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我们认为虽然法律和判例并不十分明确,但用人单位应当没有义务与该非全日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主流的司法案例是主张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义务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2017年广东省清远市中院在沈四斤一案中指出非全日制是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单位无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似的判例还有2016年贵州省安顺市中院肖翔一案、2019年广东省汕尾市中院李美爱一案等。2 沈四斤贵与国营龙坪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8民终2319号。“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较为灵活的用工形式,虽然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制范围,但赋予了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权利,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与非全日制用工不同。故上诉人主张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认定被上诉人与其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违反解除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肖翔与被上诉人平坝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黔04民终240号,双方的用工性质为非全日制,不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情形。李美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陆丰供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5民终1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故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过,2023年北京二中院在盘水仙一案中却认为,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永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与盘水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2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非全日制用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盘水仙已在驻北京联络处工作超过十年的情况下,其应当与盘水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趣的是,目前还有判例认为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工可以签订工作任务合同。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陈华一案中就持此观点。4 陈华、新疆特金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兵11民终213号。法院认为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劳动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不矛盾。 不过,我们认为签订工作任务合同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在工作任务完成之前解雇员工,这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的规则相冲突,因此用人单位不宜与非全日制工签订工作任务合同。根据相同的道理,单位也不宜与非全日制工签订固定期限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不适用于劳务派遣合同。
另外,劳动法的实践中也存在非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5 李汀、洛阳嘉轩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3民终210号我们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都具有用人单位负有安排员工相对稳定、可预期的工作的义务,这与非全日制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关系有本质区别。所以这些都是劳动法在立法层面需要明确和修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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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