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我签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法制度设计是因为工作岗位或行业特点,包括工作性质、自然条件、或季节条件,而无法实行标准工时的一种劳动合同。与标准工时制度相比,前者因为这些特殊条件只能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来平衡员工的工作与休息,但其总体平均工作时间应当于标准工时一致。1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判决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工作岗位或行业特点、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双方对该工作制的约定或认知。

工作岗位或行业特点是用人单位不能实施标准工时而只能实施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根本原因。实务中最常见这些岗位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员、边远井站住岗人员、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2 1996年《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第二条。机场工作人员、3 成正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192号。保安员、监控员、收费员、电梯工、保洁员等也可能属于特殊岗位人员。4 朱永刚与上海置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3311号, 经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置友保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市场销售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保安、监控、收费、电梯工、保洁员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或是否对此是否有认知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单位主张这两种特殊工作制之一,而员工也认同的,或者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该特殊工作制的,法院会更倾向于承认特殊工作制。例如2022年辽宁省盘锦市中院的张强一案中,法院认为张强对载有不定时工作制的文件签字无异议,故其在诉讼中对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不成立。5 张强与昆仑能源(盘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11民终1135号。“通过工资考核办法的实施方案意见反馈表上所涉及员工的签字看,张强对其工作性质和工资制度是认可的,故张强提出昆仑能源从未告知张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张,不能成立。”

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目前对这个问题各地法院做法各不相同,有些法院判例包括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高院认为这两种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的该工时制度不成立,6戴丽、积点艺术培训(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民申5132号。“本案中,戴丽与积点公司既未约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中的不定时工作制度,更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审批,也不符合上述规定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特征,故戴丽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山东柏新医疗制品有限公司、鲁小毅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7271号,朱华林与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3698号。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13也认可此做法。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62号), 该典型案例中的案例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该案件法院判令未经行政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无效,单位应当支付所有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但也有法院包括北京市、山西省、新疆自治区高等法院、上海第一中院、天津第一中院认为这种工时制度双方可以有效地约定且无需行政审批。8 刘晓津、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114号、李晋与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民申328号(不定时工作制未审批不影响效力)、崔甲平与北京京城九方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495号。ZGP与HM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42号。融保(天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吴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1039号。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不能有效成立,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加班工资风险;因为在标准工时下,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例如周一至周五的朝九晚五)以外的集中工作的时段将都视为加班工资。这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不能成立时,用人单位的主要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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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2
    1996年《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第二条。
  • 3
    成正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192号。
  • 4
    朱永刚与上海置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3311号, 经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置友保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市场销售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保安、监控、收费、电梯工、保洁员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5
    张强与昆仑能源(盘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11民终1135号。“通过工资考核办法的实施方案意见反馈表上所涉及员工的签字看,张强对其工作性质和工资制度是认可的,故张强提出昆仑能源从未告知张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张,不能成立。”
  • 6
    戴丽、积点艺术培训(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民申5132号。“本案中,戴丽与积点公司既未约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中的不定时工作制度,更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审批,也不符合上述规定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特征,故戴丽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山东柏新医疗制品有限公司、鲁小毅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7271号,朱华林与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3698号。
  •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62号), 该典型案例中的案例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该案件法院判令未经行政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无效,单位应当支付所有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 8
    刘晓津、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114号、李晋与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民申328号(不定时工作制未审批不影响效力)、崔甲平与北京京城九方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495号。ZGP与HM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42号。融保(天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吴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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