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我单位经营非常困难,我们应当怎样合法地裁减员工数量以生存下去?

答:你单位因为经济困难而希望裁减员工数量,可能构成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在经营严重困难时可以合法的裁减员工的情形。

根据该规定,经济性裁员有三个特征:一是集体性裁员20人以上或占员工总数10%以上;二是适用的情况包括企业的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技术革新经营调整、以及其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应当属于经营困难性质)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是程序上必须向工会或职代会通报并听取意见后向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前述特征,法律除了对合法的经济性裁员有人数的要求,还要求经济性裁员满足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要求。

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包括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依破产法重整的。企业如果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等法定情形的,可以由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裁定重整的,该企业就具备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这种重整必须经过法院裁定,企业自行决定重整的不符合该第一种情况下的实体条件。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存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事实。对于如何认定“经营严重困难”,过去一些地方规定了两年或三年经营亏损、停工比率、员工待岗比例等规则。1 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津劳办(2001)241号)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 (二)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底工资标准支付。”北京市原劳动厅曾发布京劳就发(1995)56号(已废止),规定经营严重困难是“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浙江省原劳动厅,浙劳力(1995)2号《关于转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之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的,其参考标准为:由于市场原因,连续两年年生产任务不足六个月,造成半停产且扭转无望的。”但由于这个标准对于企业过于严苛,实务中法院通常根据过去两三年的财务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工会文件等证据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亏损。例如2020年北京高院黄花与乐金电子公司一案,公司提供了四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和工会文件等,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存在经营严重困难。2019年广东省广州中院雅士利(马鞍山)销售公司一案,也反应了类似的认定原则。2刘雁、黑龙江龙视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民终8311号。郑莺、福州市华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4099号。(两年亏损)。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经营技术转型需要裁减人员的。这种转型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也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单位必须向工会或职代会通报、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违反这些程序的经济性裁员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雇。其中向工会或职代会通报并听取意见的程序是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违反该规则的裁员属于违法解雇。但如果履行了通知工会或职代会的程序,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种是否属于程序违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北京二中院的2014年王海英案认为未向劳动部门报告仅属于程序的小的瑕疵不影响裁员的合法性。3 王海英与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8363号。

对于因企业经营技术转型类型的裁员,企业必须首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以后,协商不成然后再执行向工会或职代会通报、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之后才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4 广东保点明辉商标标识有限公司与黄春发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864号。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或职代会,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后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经济性裁员因为违反裁减人数、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的,将构成违法解雇而需要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合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请参见“如何计算代通知金的金额?”,“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 “怎样计算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类型的员工在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依法享有不得解雇的保护。请参见用人单位在裁减员工时哪些类型的员工有特殊的不得解除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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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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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津劳办(2001)241号)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 (二)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底工资标准支付。”北京市原劳动厅曾发布京劳就发(1995)56号(已废止),规定经营严重困难是“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浙江省原劳动厅,浙劳力(1995)2号《关于转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之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的,其参考标准为:由于市场原因,连续两年年生产任务不足六个月,造成半停产且扭转无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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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雁、黑龙江龙视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民终8311号。郑莺、福州市华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4099号。(两年亏损)。
  • 3
    王海英与东江米巷花园(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8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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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保点明辉商标标识有限公司与黄春发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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