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种情况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是一个法律并未规定且在实务中相当复杂的问题。原劳动部对客观情况重大情况的解释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些情形包括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经济性裁员的情形。1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北京惟百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晋明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10196号,“经营情况恶化、无法继续经营并将店铺转让等情形属于惟百放公司调整公司业务的范畴和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并非前述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所致停产转产等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从司法判例看,中国各地的法院似乎在总体上认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仅限于企业外部环境发生的企业无法改变和控制的重大变故,并非一般的经营状况不佳以及改善经营的机构调整。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再296号,邱丽红诉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 。“所以应当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仅限于企业外部环境发生的企业自身无法改变或控制的重大变故,是企业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事实,而非一般的经营状况不佳,亦不是企业为了追求更高利润而进行的管理模式改变等。”这是最高法院发布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吉林省高院2017年邱丽红一案的观点。

实务中法院对来自外部原因(尤其是政府主导的改制)导致的重大调整一般予以认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例如2019浙江台州中院陈法定案认为,由于员工所在的部门在政府主管要求下改变经营体制,导致部分员工失去岗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3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664号,陈法定、玉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年辽宁抚顺中院张威与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一案,法院认为政府主导的公务用车改革导致司机下岗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法院对一般性质的、尤其是企业自主决定的非重大的经营情况变化都不予以认定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例如2016年北京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之一的李某与某外资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定企业内部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1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李某与某外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广东省广州中院英斯康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一案也指出,公司股权重大变更并不一定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从很多司法判例看,比较模糊有争议的是公司实施战略调整时法院是否应当认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成立。在2016浙江杭州中院冯某某与贝某某电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员工所在部门已经裁撤部分员工已遣散的事实本身,就证明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存在,并且2018年广东省高院赵本发案显示,该案的原广州市的一二审法院都认为,企业因为经营策略调整的需要而裁撤部门且已经部分实施,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5 浙江杭州中院(2016)浙01民终1515号,冯某某与贝某某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但是2020年北京三中院周某苏在线信息公司一案中法院确认为部门或业务整体外包也不一定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9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黄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801号民事判决书,周某诉在线信息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通常指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或者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在线信息公司系为了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周某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018福建厦门中院厦门ABB开关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战略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这种实践中的模糊还因为这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下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与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下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容易混淆而变得更糟糕。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两个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条文中,使用相同的措辞,却不做适用范围的区分,这是令人遗憾的立法缺陷。法院在实务中也因此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混淆的判例。请参见经济性裁员与客观情况变化的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同?

因此,你被单位以第四十条下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看单位怎样解除通知书里解释具体哪种“客观情况”。单位如果遇到外部环境重大变故导致的解除,就有可能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仅是一般性经营调整,就不能构成合法解除。如果公司是实施整体战略调整,则还要看具体公司是否有经营困难以及其他解除的合理性理由,以判断单位是否合法解除。

用人单位如希望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后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不成立,则用人单位很可能就构成违法解雇而应当承担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请参见“如何计算代通知金的金额?”, “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 “怎样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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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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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北京惟百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晋明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10196号,“经营情况恶化、无法继续经营并将店铺转让等情形属于惟百放公司调整公司业务的范畴和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并非前述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所致停产转产等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再296号,邱丽红诉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 。“所以应当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仅限于企业外部环境发生的企业自身无法改变或控制的重大变故,是企业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事实,而非一般的经营状况不佳,亦不是企业为了追求更高利润而进行的管理模式改变等。”
  • 3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664号,陈法定、玉环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1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李某与某外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 5
    浙江杭州中院(2016)浙01民终1515号,冯某某与贝某某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9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七:黄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801号民事判决书,周某诉在线信息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通常指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或者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在线信息公司系为了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周某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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