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用人单位在裁减员工时哪些类型的员工有特殊的不得解除的保护?

答:劳动法倾向于保护特殊弱势员工的劳动合同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如以员工因病健康不胜任、能力不胜任、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单位经济性裁员(即根据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劳动合同解除)时,不得解除以下几种类型的员工:1)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2)服务15年以上且尚有不足5年退休;3)职业病或工伤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4)患病或受伤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6)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

违反前述规定解除相关员工的,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恢复职位(或不恢复职位而支付赔偿金)以及赔偿工资损失等责任。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
 
该书将很快在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为本书预览电子版,敬请赏阅!
 
谢谢!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