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应当在以下情形向员工支付补偿的情形:员工被迫辞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以员工因病健康不胜任、能力不胜任、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或经济性裁员。
经济补偿金的基本计算规则是,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多少年,单位就应支付多少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前述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标准是该员工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张先生在单位工作了9年2个月,他因能力不胜任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则他离职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85,500元(9.5月*9000元/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单位应当提前30天(一个月)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该经济补偿金。单位也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9000元代替提前30天通知,加上前述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所谓的N+1补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不一定总是像张先生的情况那样简单直接。实务中经常在准确计算补偿月数、月工资基数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工作年限并非整数如何核算补偿月数、月工资基数是否包括年终奖等,以及工资基数如果超过三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有最高限额等。请参见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具体注意事项?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该书将很快在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为本书预览电子版,敬请赏阅!谢谢!
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