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怎样区分2008年前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算?

答: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改变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因此,该法特别规定了一个过渡性的分段处理规则:即员工2008年前的工龄按照该法实施前的法律处理,以及2008年后的工龄按照该法的新规则处理。1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以下情形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时段:1)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的;2)员工以单位购买社会保险不合规被迫辞职的;3)规章制度违法导致被迫辞职的;4)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员工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在2008年前无需因这四种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应当支付。例如在该法实施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单位不需要因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008年之后拒绝续签却应当支付。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解释前述的分段处理规则。张先生是2000年入职某公司的,他在2020年以公司社保购买不合规而被迫辞职时的月工资为8,000元。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员工因为社保购买不合规而辞职不属于法定可以获得补偿的被迫辞职,所以根据该分段处理规则,张先生的用于经济补偿金的可计算工龄只有2008年以后到2020年之间的12年,而不是从2000年开始的20年,即补偿12个月而不是20个月。所以,他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是96,000元(12*8,000)。

至于前述三种员工被迫辞职的情形,包括员工因为社保不合规、劳动合同无效、和规章制度违法而辞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应补偿的被迫辞职,请参见我公司收到一名员工声称被迫辞职的辞职信,我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承担前述四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需要区分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即适用分段处理规则),但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计算却不受前述分段规则的影响。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和前面同样的案例下,张先生如果在2020年被违法解雇,其应当获得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应当是320,000元(20*2*8,0000),而不是按照分段规则计算2008年前时段的经济补偿金和2008年后时段的双倍赔偿金的258,000元(8*8,000+12*2*8,000)。3 2008年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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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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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3
    2008年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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