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职或离职的员工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但违反劳动法下的员工职业道德,也违反民事法律甚至触犯刑事法律。商业秘密是某种需要保护的信息。要认定员工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拥有的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二是员工有不正当地侵犯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
公司拥有的相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该信息不属于公开信息、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公司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请参见什么样的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如果相关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除非该信息可以其他方式例如软件著作权、著作权等保护,否则你单位就不能追究该员工的责任。
用人单位还需要证明该员工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披露或使用(也包括帮助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请参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怎样证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实施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无法追究员工的责任。
要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还应当能够确认该员工不存在免责事由,包括涉案信息与单位的商业秘密不相同、反向工程、未接触商业秘密、自主研发、合法来源等。请参见“实践中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却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根据中国民事和刑事法律,法院可以判令对侵犯了商业秘密的在职或离职员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返还销毁商业秘密资料、甚至可以判令该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相关政府部门还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请参见“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或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或公司应当如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或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生产产品的侵权类型可能需要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被告使用的信息进行比对,或者将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与被告使用被控信息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这两种比对对认定侵权有微妙的影响。前者(比对双方信息)是最直接的认定侵权的证据,而后者(即比对双方的产品)的记过,即使结果是权利人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也不一定足以认定侵权,因为从技术角度,被告使用的不同信息(相对于权利人商业秘密)有可能生产出与权利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1 高静:《略论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举证问题——汕头东南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评析》,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4期,第47页。 法院认为以最终产品相同证明制造方法商业秘密侵权,原告应当证明该产品真空喷铝卡纸的制作方法是唯一,在原告缺乏与被告的保密协议情况且被告配合技术鉴定人员现场检查而该鉴定也无法确认两者相同的情况下,判令不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制造方法且原告败诉。例如使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可以产出同样风味的啤酒。
前述的商业秘密侵权是最常见对技术信息的侵权。与之不同的是,还有一种特殊的商业秘密侵权是对经营信息的侵权,通常是对客户信息的侵权,即撬客户行为。请参见用人单位可以追究离职员工撬客户行为的责任吗?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该书将很快在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为本书预览电子版,敬请赏阅!谢谢!
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