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权利人怎样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

答:根据什么样的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想要制止侵权或追究侵权人,就必须证明商业秘密的成立,而商业秘密的成立有三个条件:相关信息是非公开信息、该信息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证明商业秘密存在的关键问题是举证责任,即应当是由原告证明商业秘密存在,还是应当由被告证明商业秘密不存在。举证责任是在法律争议中复杂但又关键的问题,因为根据中国法律的证据规则,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就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商业秘密成立的第一个条件的认定是一个在法律和实践中都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的结论是:对于窃取型和披露型商业秘密侵权(请参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类型?),法院应当在权利人已经证明保密措施和信息商业价值后,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要求被告证明涉案的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对使用型侵权,法院应根据初步的现有证据和双方陈述和主张,首先初步判断涉案信息更可能是公开信息还是非公开信息。如果初步结论是该信息更可能是公开信息,法院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要求其证明该信息的不公开性;反之则要求被告证明该信息为公开信息。请参看怎样证明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这个结论的法律分析过程涉及立法和判例的复杂演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一般读者只需要看这个结论就可以。

对于商业秘密成立的第二个条件(涉案信息的商业价值)和第三个条件(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司法实践比较确定的认识是,涉案信息的权利人(通常是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权利人证明其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证据包括:研发过程、投入人力物力、许可他人使用收取技术许可费、使用该商业秘密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利等证据。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本身也可以证明商业秘密的价值。

权利人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包括:签订保密协议(这是最常见的保密措施)、通过规章制度要求相关人员保密、对涉密场所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对商业秘密及载体采取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等方法进行管理、对可能接触商业秘密及载体的其他第三方设备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对离职员工进行保密管理等证据。公司特殊职位人员例如董事负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保密义务,因此员工担任该职务本身就使保密措施的条件成就。1 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敬清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刘瑜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另外,保密措施的证据还包括权利人对采取对抗反向工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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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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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敬清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刘瑜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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