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业秘密权利人如果想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须证明商业秘密存在以及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权利人能否证明该侵权行为存在就是侵权赔偿的必要条件。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类型?”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三种类型的行为,窃取型、披露型和使用型侵权。
对于窃取型和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权利人通常只知道侵权被告从事了违法窃取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掌握侵权被告已经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证据,或者使用侵权尚未发生。按照中国民法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负责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商业秘密的窃取型和披露型的案件的侵权行为举证责任根据这个原则当然应当由权利人承担。
权利人在窃取型和披露型侵权案件中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电子邮件(例如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发送到自己私人邮箱)、存储商业秘密的存储设备、技术图纸、侵权人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或接触史等。
使用型商业秘密侵权的侵权行为证明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读者可以只看如下总结的结论: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法院应先审查现有证据包括信息技术特征、员工对涉案信息接触史、员工对涉案信息系列行为的不正当性以及其技术能力、双方研发证据等,如果初步判断侵权可能性高于不侵权可能性的,被告应当承担证明未侵权的举证责任(例如负责申请技术鉴定并预缴鉴定费);被告不能证明未侵权的,侵权行为成立。反之亦然。有兴趣阅读详细法律分析的读者可以参见“怎样证明使用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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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