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用人单位可以追究离职员工撬客户行为的责任吗?

答:通常说的离职员工撬客户是指离职员工利用其在职时与用人单位的客户建立的个人关系,吸引劝说该客户转变为自己新用人单位或自己所开公司的客户。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当然可以根据竞业限制违约金追究员工撬客户的责任。但是,用人单位以商业秘密侵权追究员工责任,是在法律和实践上都非常难解而且高度不确定的问题。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客户信息所包含的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深度经营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但是,该规定的第二条似乎又基于自由市场竞争的原则,要求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对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员工离职后交易,尤其是客户自愿与该员工或其现用人单位交易的,不认定为商业秘密侵权。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务中绝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客户都是自愿与离职员工或其所在新单位交易的,并且这些交易通常也都是基于深度经营信息,所以离职员工撬客户的问题是适用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商业秘密,还是适用第二条的规定否认商业秘密侵权,就成了该最高院规定无法解决的难题。

目前司法判例也存在相互矛盾的不同判决和观点。

有些判决是以前述第一条规定为依据,审查案件中是否具有深度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交易需求、习惯和内容为商业秘密。凡员工掌握这些深度信息且联系与客户交易的,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最高院在2020年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案中认为,客户的名单地址等可公开获得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在2020年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案中,某用人单位的高管曾代表公司与大客户苏丹政府部门在两三年内四次交易,后该高管通过妻子设立公司与该客户交易且交易内容与公司的原交易基本一致,最高院判定其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2 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岭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广辉、吴键铭、史洪亮、徐烽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99号。法院认为,“根据安美微客公司提交的客户名单显示,该名单仅为酒店列表,无法显示出客户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且酒店名称可通过公开渠道获知,故无法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经营秘密。”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敬清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1号。该案中,公司高管曾代表公司与大客户苏丹政府部门在两三年内四次交易,后该高管通过妻子设立公司与该客户交易且交易内容与公司的原交易基本一致,法院认为这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沈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杜绍龙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民终879号。法院认为,“沈阳工业泵公司不能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从而限制客户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及其他商业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客户产品需求及产品型号和技术参数非常容易被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获得,不具有秘密性。”徐书贞与连云港群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民终3313号。该案中,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但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离职开公司从事竞争业务并联系单位的客户群,法院认定客户群属于单位的核心业务属于商业秘密,即使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也不影响员工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判令员工承担六个月工资3.6万以及律师费。

但目前也有情况类似但结果却相反的案例。在2020年最高院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一案中,公司的股东与他人创办了从事同样经营业务的新企业,该企业与该公司客户进行了交易。最高院认为该客户与公司并无长期关系(仅在一年内有两次交易),也无证据显示有特定的交易需求、型号等秘密信息,故不构成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3 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5号。该案中,公司的股东与他人创办了新公司,与该公司一年前有两次交易的客户进行了交易。法院认定该客户并无长期关系,也无证据显示有特定的交易需求、型号等秘密信息,故不构成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类似的,在最高院2021年阚贺一案中,三名员工入职一家国际物流公司两年后即成立新企业,将公司的25家客户撬走。最高院撤销了两审的侵权判决,转而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增值税发票)的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驳回原告诉请。4 (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阚贺等与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案。该案中,国际货运公司的三名员工工作两年多后成立了业务相同企业并开始与25家该公司的客户交易。一二审判决侵权成立,但最高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证据不能证明这些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驳回原告请求。广西恒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覃微微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民终1196号。

因此,在中国的现行法律和判例实务下,已经签订了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撬客户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没有竞业限制协议时离职员工撬走公司客户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在不同地方法院有不确定性。中国的商业秘密法中关于撬客户的问题需要改进提高,因为现行法律难以区分侵权与不侵权的界限,其法律结果和法律后果在目前制度下也是不确定的。请参考怎样构建合理的判断撬客户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规则?改革中国关于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法律的制度框架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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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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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2
    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岭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广辉、吴键铭、史洪亮、徐烽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99号。法院认为,“根据安美微客公司提交的客户名单显示,该名单仅为酒店列表,无法显示出客户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且酒店名称可通过公开渠道获知,故无法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经营秘密。”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敬清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1号。该案中,公司高管曾代表公司与大客户苏丹政府部门在两三年内四次交易,后该高管通过妻子设立公司与该客户交易且交易内容与公司的原交易基本一致,法院认为这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沈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杜绍龙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民终879号。法院认为,“沈阳工业泵公司不能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从而限制客户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及其他商业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客户产品需求及产品型号和技术参数非常容易被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获得,不具有秘密性。”徐书贞与连云港群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民终3313号。该案中,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但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离职开公司从事竞争业务并联系单位的客户群,法院认定客户群属于单位的核心业务属于商业秘密,即使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也不影响员工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判令员工承担六个月工资3.6万以及律师费。
  • 3
    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5号。该案中,公司的股东与他人创办了新公司,与该公司一年前有两次交易的客户进行了交易。法院认定该客户并无长期关系,也无证据显示有特定的交易需求、型号等秘密信息,故不构成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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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阚贺等与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案。该案中,国际货运公司的三名员工工作两年多后成立了业务相同企业并开始与25家该公司的客户交易。一二审判决侵权成立,但最高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证据不能证明这些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驳回原告请求。广西恒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覃微微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民终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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