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0年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可以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条件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1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员工方面只能在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才可以通知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的解除权是有限的和有条件的。
前述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应当根据双方的竞业限制补偿协议确定,如果双方未约定该标准的,应当根据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员工免除了竞业限制义务,意味着其可不受限制地从事竞争行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类似财产权利的保护,只要财产权利合法存在,则权利的保护就存在。商业秘密权利是一种法定的而不是约定的权利,因此员工在离职后,即使解除了竞业限制义务,但仍然有义务保守该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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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