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是否可以获得报酬,首先要判断你与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是否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是个比较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产生的与单位的关系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1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勤工助学是一种由学校组织在校学生、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在企业学习实践技能的一种活动。2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二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目前司法判例显示,符合前述两个特征的勤工助学,一般不被认定属于劳动关系。3 周晏如与佛山市南海桃园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民终5035号、吴易平与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38号
但是,学生在勤工助学结束后(例如学生已经毕业或者学校安排的实习到期)仍然继续为单位工作的,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4 黄若婷与韶关风度置业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2民终5号。还有一种有争议的情形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在校生未经学校组织在用人单位正式上岗工作的,有判例认定为劳动关系,5 江门市嘉仕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均焯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7民终1686号、长沙护理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戴兰苹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26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2009年江苏南京中院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是否为在校学生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只要已经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就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享有劳动的权利。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系在校生是明知的,双方既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该合同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欺诈、威胁的情形,因此,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关系成立。”也有判例仍然认定为实习生勤工助学而否认劳动关系。
6 于茜与辽阳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民申2635号、深圳市西西尼珠宝饰品设计工作室、洪小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6676号。
综合目前的司法判例,判断学生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主要的因素包括:学生的年龄以及是否有隐瞒年龄和在校生身份、双方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学生是否已经完成学业、双方对用工的目的和意图、单位性质(例如实习单位是国家机关的可能更难以认定劳动关系)、尤其是学生实习工作对用人单位的好处(例如学生是被单位按照正式岗位工人使用),法院通常是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作出决定。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与该学生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从而构成劳务关系,但如果双方有约定应当支付报酬,那么该学生也可以根据该约定请求报酬。当然该学生就不能获得最低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劳动法下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学生仍可主张部分劳动法权利例如工伤待遇等。
因此,你是否有权获得报酬,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你虽然是在校学生,但在你单位工作是自己联系的且单位也将你作为正式员工对待,你很可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单位以你是在校生而拒绝支付你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但如果你是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学生,并且学校和单位有详细的实习协议约定了该实习没有报酬,则除非特殊情形(例如学生正式顶替工人上岗的性质远超出学习提高的社会实践性质),否则该约定应当有效。双方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约定的劳务报酬也仍然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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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