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员工在现工作单位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时,原单位和现单位都面临谁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是否应当责任、责任承担的程度取决于该员工离岗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以及两家用人单位的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
首先需要审查原单位是否在该员工离岗时安排其做了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现单位在该员工上岗时是否安排其做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是用人单位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管理的法定义务。1 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必须安排其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入职时必须安排其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如果原单位已经安排了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且检查结果为健康状况正常,则现单位应当单独承担该员工的职业病待遇,原单位不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原单位的离职职业健康检查已经发现该员工患有职业病,则现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需要看现发现的职业病类型与两家单位工作环境之间的关联、职业病在现单位变化程度、两家单位在职业危害因素管理的合规性等方面,由法院综合权衡与认定。
如果因为两家单位都未安排该员工的离职和上岗职业健康检查,无法查明该员工的职业病是因为在哪家单位工作的责任,那么该两家用人单位很可能需要对该员工的职业病待遇承担连带责任。2 茶陵县思聪煤矿与攸县高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2民终213号。“又因上诉人思聪煤矿和被上诉人高塘矿业公司均未对陈定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无法确认陈定山尘肺病具体形成时间和在两单位工作期间的职业病程度,因此一审法院确认两单位对陈定山尘肺病三级伤残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该书将很快在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为本书预览电子版,敬请赏阅!谢谢!
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