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并应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正在哺乳的女职工加班和夜班。
特别是,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健康不胜任或能力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处于怀孕、生育、哺乳等三期的女全日制职工的劳动合同。任何涉及三期内女职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不得因期满而终止;相反,该合同应当续延至三期结束。
同样的劳动关系保护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女职工,包括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任务合同的员工和派遣女职工。但是,前述的劳动关系不得解除的保护不适用于非全日制女职工,因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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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