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新冠疫情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停工的第一个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或实际工资标准,以高者为准)。停工的第二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向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当地标准的生活费。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工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从各地规定看,生活费标准一般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例如深圳市的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2 《辽宁省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社明电(2022)号) 规定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因此,用人单位在疫情停工期间,应当根据封城停工时间长度和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向其员工支付员工本人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或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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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