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计件工资制度下应怎样核算员工的工资?

答:与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工作时间计酬的方式不同,计件工资制度是一种按照完成工作结果的件数(例如流水线上完成某道工序的产品数量,投递报纸的份数等)来计算工资报酬的制度,体现的是多劳多得的原则。

和标准工时制度类似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下员工也有权获得加班工资;也就是说,计件工资的核算也包括正常工资和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工资的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是员工完成了劳动定额,第二是同时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了一定量的工作件数。1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核算计件制员工的工资核算。假设计件工资制度下员工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的劳动定额为1000件,计件单价为2元。而本月张先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了1100件,在平时加班时间内完成了200件,在休息日完成了50件。那么如何计算张先生的本月收入?

张先生本月的工资收入计算结果为:2900元,其中包括正常时间工资2,200元(1,100*2)、平常加班工资600元(200*2*150%)、休息日加班工资100元(50*2*200%)。如果张先生的平时工作时间只完成了800件,则他的正常时间工资为2,000元(1,000*2),相应地他的加班时间内完成的件数就应当减少200件(1,000-800),因为这200件加班生产量已经被用于补足他该月正常时间未完成的劳动定额。

因此,影响计件制员工收入的主要因素是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是否合理,请参见用人单位规定的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合理吗?

在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是用人单位并未为员工规定劳动定额,或者设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普遍的做法都是不予以认定计件工资制度的存在,而直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基于当地最低时薪和实际工作小时数来核算是否存在工资的不足额支付。2 高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民申3698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双方无法证明劳动定额存在,则不能认定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深中法发〔2015〕1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三条,“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刘飞与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1013号。法院认为不能确定劳动定额时可直接以标准工时核算是否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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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 2
    高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民申3698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双方无法证明劳动定额存在,则不能认定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深中法发〔2015〕1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三条,“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刘飞与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1013号。法院认为不能确定劳动定额时可直接以标准工时核算是否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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