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是否有对员工的罚款权或者说经济处罚权是个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各地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一种做法是认为单位有罚款权。这些法院认为罚款权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一部分,但通常罚款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以免影响员工的基本生活开支。部分法院例如广东省高院、江苏省高院、吉林省高院、河南焦作市、甘肃白银市、河北省承德市等地法院认为只要规章制度有罚款规则且规章制度有效,罚款遵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20%的限制,1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矿山分公司、赵振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8民终2116号。法院认为罚款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关于罚款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王广恩与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徐民终字第2118号。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张伶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943号。法院认为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罚款依据。上诉人郭东君与上诉人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347号。河南晋开集团武陟绿宇化工有限公司与张红霞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8民终1421号。邓超与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1460号。且扣罚款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罚款是合法的。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深圳市根据其地方法规,规定对员工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月工资的30%。3 2019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
另一种做法是认为单位完全没有罚款权。部分地区的法院包括湖北省高院、湖南省郴州市、新疆、四川成都、宁夏石嘴山、安徽阜阳、湖南长沙、重庆市、内蒙鄂尔多斯等地法院有判例认为企业罚款权的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因此企业对员工的罚款违法。4 湖北天力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蔚春燕劳动争议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民申806号。李建春与郴州市凯龙酒店有限公司、郴州御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0民终939号。刘候平与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长庆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6民终1818号。重庆市万州区第二社会福利院与潘中余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208号。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与田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长中民四终字第1734号。阜阳市国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丽影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阜民一终字第00041号。王明江与平罗县驰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石民终字第724号。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胡乔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7845号。朱森与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兵06民终312号。
因此,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取决于该单位或劳动合同履行所在地的省市和当地法院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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