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我的员工要求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要求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如果双方同意时,或在满足法律规定时(例如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从司法判例看,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在中国大多数省市的法院都不会得到支持。

这些地方或者以地方司法指导意见的方式规定,或者在判例中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应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则解读为为劳务派遣必须签订固定期限而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地方包括辽宁省、山东省、福建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中院。1 辽宁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一)》第十条“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孙爱英、济南凯德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105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周日雄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民申919号、王晨、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平区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民申1784号、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奥普玛航运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民申1346号。“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普通用工模式,陈列达以外服公司与其自动顺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中员工与派遣单位有三次连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于法无据。”

不过,也有个别法院判例认为法律不禁止劳务派遣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例如2016年广西桂林中院白雪荣案。2 白雪荣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3民终1469号。“该法特别条款对劳务派遣此种用工方式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未禁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又是一个劳动立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本身和立法目的理解不足造成的制度框架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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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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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一)》第十条“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孙爱英、济南凯德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105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周日雄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民申919号、王晨、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平区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民申1784号、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奥普玛航运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民申1346号。“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普通用工模式,陈列达以外服公司与其自动顺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中员工与派遣单位有三次连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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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雪荣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3民终1469号。“该法特别条款对劳务派遣此种用工方式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未禁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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