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单位大幅度降低了我的工资,这样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约定或双方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降薪会对员工的财务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未经过员工的同意,原则上不得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或在实际涨薪后再降薪。但实务中,除了员工明确同意降薪以外,有三种可能的合法降薪的例外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承认了降薪的效力。单位单方面对员工降薪后一段时间,员工并未提出异议,这可能被视为员工同意该降薪。2020年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履行了超过一个月,一方主张该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院不予支持。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目前广泛地适用于各地法院关于员工降薪的案件。法院一般认定,员工在被降薪后已经履行一个月以上(应当是指员工收到工资后一个月以上),员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了工资标准。2 王君彪与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13128号。“金洋公司2015年2月起将王君彪的月工资由36000元变更为26000元,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八个月,王君彪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申奇、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2856号。“上述变更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申奇男知晓上述变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更高的工资标准,但从劳动合同履行开始员工的工资就按一个更低的标准发放,员工也未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会适用前述202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定双方以实际履行的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这种变更有效。3 曾健与北京博士达制冷空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5953号。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北京市制冷学会员工月工资标准,但实际从2005至2014年都按照最低工资发放。法院认定有效。沃雷文建筑安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严心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2民初16443号。“因原告自被告入职起从未向被告支付过上述季度奖,故可以认定上述约定已经以实际履行方式变更。”虽然这种情形可以列入第一类情形,但我们将此列为第二类情形是因为这是实务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做了调岗,员工工资因岗位变动而合理地减少。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调岗符合法律规定,则员工的工资适当减少或增加就可能是合法的。法院通常会综合判断用人单位经营需要和员工受到的影响来决定这种调岗和降薪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多因素综合判断下,过度降低员工的工资很可能对调岗合法性本身造成不利影响。请参见我们应当怎样合法地调整员工的岗位?

降薪的合法性对劳动关系双方有重要的影响。用人单位降低员工的工资不合法的,就应当基于违法克扣工资而承担补发工资的义务,甚至有可能导致员工被迫辞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请参见我公司收到一名员工声称被迫辞职的辞职信,我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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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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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王君彪与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13128号。“金洋公司2015年2月起将王君彪的月工资由36000元变更为26000元,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八个月,王君彪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申奇、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2856号。“上述变更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申奇男知晓上述变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 3
    曾健与北京博士达制冷空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5953号。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北京市制冷学会员工月工资标准,但实际从2005至2014年都按照最低工资发放。法院认定有效。沃雷文建筑安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严心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2民初16443号。“因原告自被告入职起从未向被告支付过上述季度奖,故可以认定上述约定已经以实际履行方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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