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答:工作任务合同和非全日制两种劳动合同仍然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依附性的特征,这与相对独立平等的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很大区别。典型的工作任务合同是某单位与员工签订以一项具体研发工作为任务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研发完成终止,通常这种合同是全日制工作。虽然这与劳务关系(例如将该任务外包给某个自由职业者)具有相同的经营目的。但是前者的特点是该员工在单位的管理控制下从事工作,并且员工对单位在经济上和人身上具有依附性的特征。而后者的自由职业者(劳务的提供者)是独立从事研发工作,工作安排上自我管理,而且其往往为多家公司提供服务,独立经营,不依附于该单位。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在双方人身依附和管理控制方面最弱的一种劳动关系。虽然有法院认为这是独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种形态,1 佳木斯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孙龙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8民终49号,法院认为非全日灵活就业属于独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外的第三种形态。而且非全日制关系在终结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及主流判例都认为这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所以单位对员工有一定的管理而且员工对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单位也有义务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与独立平等经营的劳务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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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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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孙龙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8民终49号,法院认为非全日灵活就业属于独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外的第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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