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我公司员工辞职当天就离开造成了我们损失。他应当公司赔偿损失吗?

答:员工在辞职当天甚至未办理任何必要工作交接就离开是俗称的急辞职,这很可能造成用人单位的经营干扰甚至是损失。与在职员工造成公司损失的严格限制性赔偿的原则不同,离职员工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正常民事法律赔偿原则处理。1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从司法判例实践看,员工是否需要赔偿单位损失以及赔偿金额为多少,取决于三个条件:员工的辞职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约定或法律规定、单位是否有实际损失、单位的该损失与员工的辞职是否有因果关系。

员工辞职的是否违反了约定或法律规定,初步可以从其辞职是否合规地提前通知判断.本案中,你公司的员工当天辞职当天就离开,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提前三天,或者正式合同期提前三十天的规定。但你单位还需要继续审查该员工提出辞职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该员工以你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被迫辞职(例如你单位克扣该员工的工资)并且该理由确实成立,则该员工就是合法辞职,则你单位要求该员工赔偿就没有合法依据。

第二个条件是单位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确实存在,而不仅仅是因为员工离职造成的不便和不快。司法判例显示很多案件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单位完全没有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法院如果可以认定员工违法辞职确实造成了损失,在实际损失难以查明时,也可能以酌定的方式确定损失金额。2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3750号。

第三个条件是该损失与员工的违法辞职之间有因果关系。3 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诉陈锐妙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5049号。员工(一名律师)未提前三十天辞职,法院认为员工辞职与客户取消服务关系没有直接联系,因为该合同并未指定必须专门由该员工提供服务。刘金德与深圳市鼎峰达精密模具注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4325号。该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客观地分析员工违法辞职对该损失的贡献,不应当仅仅是“如果没有员工的违法辞职,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损失”,而是应当判断该辞职是否属于该损失的决定性的关键因素。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员工辞职行为的特定背景,是否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特征。

判断单位以违法辞职为理由向员工索赔的可能性,与判断向员工在职时造成单位损失的索赔可能性(请参见员工因为过错造成了用人单位损失应当赔偿吗?)的相同之处在于因果关系分析。但双方不同之处在于赔偿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在前一种情况可以基于一般民事赔偿原则向该前员工要求一次性赔偿,但其在后一种情况时,由于劳动法倾向于严格保护员工的利益,只能在有比例限制的条件下逐月扣减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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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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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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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3750号。
  • 3
    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诉陈锐妙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5049号。员工(一名律师)未提前三十天辞职,法院认为员工辞职与客户取消服务关系没有直接联系,因为该合同并未指定必须专门由该员工提供服务。刘金德与深圳市鼎峰达精密模具注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4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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