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医疗补助费是对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员工离职后的一种额外补助,其额度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单位以员工医疗期满后健康不胜任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前提是调岗后仍不胜任),并且员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
医疗补助费的额度以及这两个前提条件的依据是1997年《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以及199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1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第354号)第22条及劳办发(1997)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第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199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对重症或绝症的员工,有些地方法院仍然沿用增加50%或100%医疗补助费的做法(例如广西省桂林市中院、江苏省),2 邓朝玉、桂林市中医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3民终2437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仍然沿用对重症绝症员工增加医疗补助费50%和100%的做法。也有法院是以酌定的方式适当增加。
司法判例显示,如果单位违法解除经鉴定劳动能力为五到十级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例如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岗位调整协商程序而解除的,应当承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两项赔偿责任。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残疾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二:杨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在残疾职工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除应向残疾职工支付赔偿金外,还须支付剩余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等费用,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医保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基数的计算,目前各地法院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使用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为月工资基数,例如北京市、广州市;4 韩稳江与北京和众华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7816号。徐美芹、冯建成与广州市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37号。另一种是以包含了加班工资的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一样,例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南京、广东省多个地方法院包括广州市和东莞市法院等。5 彭永坤、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6284号。金某某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3404号。杨海波与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8民初9344号。上诉人南京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民终841号。陈晨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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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