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法实务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权利人通常是商业秘密所有人,但其他权利人例如商业秘密被许可使用人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应当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人也不一定仅限于直接的侵权人(例如窃取商业秘密的员工),接受并使用直接侵权人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第三方也可能应当承担责任。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你是否有索赔资格和向谁主张权利非常重要。
有权维护商业秘密权益的权利人以及有权提起商业秘密诉讼的原告包括以下几种人:商业秘密权利人、独占被许可人(只有被许可人有权使用)、排他被许可人(只有被许可人和权利人有权使用)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起诉时排他被许可人单独作为原告)、普通被许可人(权利人可以许可普通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使用)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或经过权利人授权的普通被许可人作为单独原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二十六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其中独占许可与排她许可的区别在于,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是唯一可以使用相关商业秘密的人,连权利人本身也不得使用。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与权利人都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但权利人不得许可任何其他人使用。
应承担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人以及商业秘密案件的民事行政被告或刑事被告人包括:侵权人(包括窃取型、披露型和使用型侵权人)、明知或应知侵权人行为属于侵权仍然实施前述三种类型侵权行为的第三人。2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这些不正当行为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无权的商业秘密等。也包括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文是本所新书《中国劳动法实务简明问答》(一本以判例回答“我该怎么办?”的书)的一篇内容。该书将很快在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为本书预览电子版,敬请赏阅!谢谢!
王东律师执业20余年,是科讯律所创办人,主要从事商法,包括劳动法、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能以流利英语沟通。王东律师以其专业、细心和善良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