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我工伤后没有停工休息而是上班了,我能不能在工资外再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答:停工留薪期的性质是员工因为治疗工伤和职业病无需上班,单位有义务在该期间内支付工资。获得停工留薪期的员工没有停工休息而是上班,这是一种实务中比较特殊的情况。目前各地法院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待遇与同期员工实际上班工资不可以兼得,并且单位只需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付。1 威尔泵浦制造有限公司与雷体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822民初3597号、宋广军诉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阿尔斯通四洲电力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民申字第863号、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宝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28976号。厦门康百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黎细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2437号。佛山市嘉盈顺金属有限公司与区伯仁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11820号。这种做法的法院有山东省高院、广东省深圳市和佛山市中院、安徽省广德市中院、福建省厦门市中院。

第二种方式是部分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员工基于工伤的法定待遇,法律并未规定员工在停工留薪期上班获得的工资与该待遇不可以兼得。也就是说,员工可以二者兼得。山西省清徐县法院的2019年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一案反映了这种做法。2 秋野地(厦门)户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李才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4701号,法院认为“工资属李才会的劳动所得,与其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之间并不冲突。”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21民初2177号。

停工留薪期待遇与上班实际工资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冷僻的问题。令人失望的是,同样是福建省厦门市中院,其分别在2020年的黎细牙一案和2020年李才会一案中,对此问题做出了矛盾的判决。我们认为,这需要将来法律修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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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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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尔泵浦制造有限公司与雷体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822民初3597号、宋广军诉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阿尔斯通四洲电力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民申字第863号、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宝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28976号。厦门康百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黎细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2437号。佛山市嘉盈顺金属有限公司与区伯仁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1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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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野地(厦门)户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李才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4701号,法院认为“工资属李才会的劳动所得,与其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之间并不冲突。”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21民初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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